(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时某甲诉时某乙、时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时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时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被告时某乙,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东大街。被告时某丙,女,住辽宁省绥中县沙岭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甲诉被告时某乙、时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时某乙、时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甲撤回对被告时某乙、时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80元,由原告时某甲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