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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时某甲诉时某乙、时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时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时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被告时某乙,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东大街。被告时某丙,女,住辽宁省绥中县沙岭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甲诉被告时某乙、时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时某乙、时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甲撤回对被告时某乙、时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80元,由原告时某甲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