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荣锁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72号罪犯李荣锁,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李荣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荣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荣锁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荣锁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8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9—2014.1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三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