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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义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63号罪犯陈义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义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4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8月8日、2008年12月5日、2011年11月10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义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