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与戴景海、谢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高古庄镇。负责人:金伟,该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戴景海。被申请人:谢敏(系戴景海之妻)。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因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在申请人处借款无法偿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有价证券)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有价证券)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孟春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景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