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闵某刚与闵某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刚刚,闵现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3-2号原告:闵刚刚,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闵现章,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刚刚诉被告闵现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刚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2296.5元,由原告闵刚刚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