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凤江与于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江,于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81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明(系被告王凤江之子)。被执行人于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江与被执行人于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4)辰民初字第300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缴纳全部保险款项8000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于罡拆迁后不明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