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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戴而立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陈红霞、陈春桃、徐鸿飞、XX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23-1号申请人戴而立。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被申请人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飞。被申请人陈红霞。被申请人陈春桃。被申请人徐鸿飞。被申请人XX丽。第三人代书琴。申请人戴而立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陈红霞、陈春桃、徐鸿飞、XX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戴而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陈红霞、陈春桃、徐鸿飞、XX丽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申请人戴而立、第三人代书琴以其个人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陈红霞、陈春桃、徐鸿飞、XX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戴而立名下位于武陵区人民西路都市捷座1#楼703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752**号);三、查封第三人代书琴名下位于武陵区城北庆丰居委会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字第0047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盛 辉审判员 邓二喜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