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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家庆与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庆,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99-2号原告苏家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王文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家庆与被告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