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家庆与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庆,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99-2号原告苏家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王文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家庆与被告泉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空港航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