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803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博爱路7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