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福平与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彭福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宗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宏帝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在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旺苍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有因煤矿政策性关闭应领取的奖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旺苍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在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旺苍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因煤矿政策性关闭应领取的奖补资金7231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