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金生与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生,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生。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五堰鼎泽峰大厦3-502)律师。。被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凤凰村*组。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35#荣华大厦502室)律师。申请执行人罗金生与被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金生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59号裁决书、十堰日报2015年4月4日的公告送达复印件、张湾区劳动仲裁委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2015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深建公司以张湾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59号裁决书仲裁程序违法,送达方式错误,被执行人深建公司未收到裁决书,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2015年7月28日,本院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进行调查后查明,张湾区劳动仲裁委曾电话联系过被执行人深建公司,也曾到到被执行人深建公司的住所地进行送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深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张湾区劳动仲裁委既未拍照也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文字记录。本院认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具体到本案,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在送达裁决书时对被执行人深建公司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深建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且案卷中没有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该送达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张湾区劳动仲裁委的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59号裁决书至今未生效,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金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王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