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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郑向东、高树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向东,高树芹,郑向东,高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郑向东,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高树芹,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商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树芹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树芹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