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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士照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照,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吴保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张士照。委托代理人李争光,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俊平,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忠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裴建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菱花南路欧隆盛源小区院内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梁明,闫玉星。第三人吴保久,承包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菱花南路欧隆盛源小区院内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工程。本院受理告张士照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第三人吴保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第三人吴保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照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士照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元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