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冉明建与高新建、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鑫统煤矿配件有限公司、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明建,高新建,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鑫统煤矿配件有限公司,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冉明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新建,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鑫统煤矿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冉明建诉高新建、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鑫统煤矿配件有限公司、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新建、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鑫统煤矿配件有限公司、高志强银行存款215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