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任传祥、解性双与张雅玲、董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任传祥。原告解性双。被告张雅玲。被告董利华,被告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200号12楼。法定代表人张雅玲。被告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法定代表人董利华。原告任传祥、解性双因与被告张雅玲、董利华、上海星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任传祥、解性双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能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传祥、解性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