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陈**,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陈**2044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