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一×与田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一×,田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田一×,农民。被告田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一×与被告田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其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田一×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