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经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