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方甫与陈海军、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甫,陈海军,周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王方甫。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陈海军。被告周艳梅。原告王方甫诉被告陈海军、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甫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军、周艳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方甫诉称,2011年12月8日被告陈海军向我借款200000元,承诺2011年底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海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周艳梅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和陈海军1997年4月10日在贾汪区江庄民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我们的生活开支都是由陈海军掌管,2010年以后,我们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争吵,于2013年11月7日到贾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陈海军在外边借的钱,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陈海军向原告王方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有:“今借王方甫现金贰拾万元正。借款人:陈海军,借款日期:2011年12月8日。”借款后,被告陈海军未偿还借款。另查明,陈海军和周艳梅于1997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1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王方甫提供的借条一张,周艳梅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陈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海军向王方甫借款的事实成立。陈海军和周艳梅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被告周艳梅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的生活经营,对于该债务应该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军、周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方甫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6440元,由被告陈海军、周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程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