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兆成与被执行人厦门佳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兆成,厦门佳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270号申请执行人龚兆成,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厦门佳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1号,实际经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不夜城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苏亚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思劳仲案(2015)22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佳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