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高梦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