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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林亭申请执行赵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亭,赵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亭,男,5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赵广林,男,42岁,汉族,农民。李林亭申请执行赵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广林找不到人,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36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