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文甫、张兴林与张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苏文甫。委托代理人苏建龙。被告张兴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甫与被告张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苏文甫负担。审判员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孙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