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军平与邓茶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平,邓茶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彭军平,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邓茶苟,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军平诉被告邓茶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军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币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