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闵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闵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746号原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法定代表人刘知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闵翔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县魏营镇魏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诉被告江苏省闵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代理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