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合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02号罪犯张国合(别名张国军、绰号张二),1977年11月8日于吉林省松原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萨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庆刑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哈刑执字第36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哈刑执字第29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张国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国合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国合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