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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胜刚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钟胜刚,男,1972年出生。被告陈林,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胜刚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胜刚以被告陈林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胜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胜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胜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