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翟兰香与铜川市王益区西部钱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兰香,铜川市王益区西部钱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翟兰香。被告铜川市王益区西部钱柜,住所地公交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本院在审理翟兰香与铜川市王益区西部钱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兰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