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柯双江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惠州市华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好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兰家具有限公司,黄水洞,黄水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双江,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惠州市华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好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兰家具有限公司,黄水洞,黄水田,陈美莲,李萍萍,黄洞龙,孙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双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负责人:朱雪樱,行长。原审被告:惠州市华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洞,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尚好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巧云,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洞,总经理。原审被告:黄水洞,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水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陈美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李萍萍,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洞龙,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孙泽华,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柯双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双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