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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毛海林与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林,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毛海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宝贵。被告赵宝贵,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区。原告毛海林与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海林诉称:2012年3月1日至3月28日,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以在印度西亚投资煤矿、旅游、木材加工等项目为由,向原告募集资金共计50万元,并承诺每年均按30%支付回报,第三年底付息时一并还清本金,同时还承诺每5万元的募资款,可以安排一次价值8000元的前往印度尼西亚度假一次,如没有前往的将该8000元折成现金支付。被告赵宝贵是上述款项的担保人,现因两被告除安排了原告去印度尼西亚旅游度假一次外,其余任何义务均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故请求:1、判令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609658万元,并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年30%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还清之日,同时支付免费旅游折抵款72000元,共计1181658元。二、判令被告赵宝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上述借款,答辩人用于投资印尼项目开发,该项目现已启动,一旦回款,答辩人将第一时间还本付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3月9日、3月12日、3月15日、3月28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赵宝贵账户转账10万元,共计50万元,用于投资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印尼项目,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出具《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被告赵宝贵作为担保人。《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中载明,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盈亏自负,以实际收据金额按年息30%予以回报;每年付息,第三年底付息还本;如与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合约,被告将在三年内安排投资者免费前往巴东海岛旅游度假一次(价值8000元)。另注:此《说明书》针对5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100万)投资对象。同年3月12日,被告赵宝贵出具一份《承诺》,载明三年不参加旅游由公司支付1.6万元现金,还本时付清给投资人。3月15日,被告赵宝贵再次出具一份《承诺》,载明三年到期未参加旅游按每人8000元退款。上述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去印度尼西亚旅游一次。以上事实,有5份《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转账凭证》、《收款收据》、《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持有的《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以及持有的收据中载明系“印尼集资款”可知,原告仅以出资人的身份收取回报,而不参与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即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为目的,故本案实为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借款中,被告赵宝贵作为担保人在《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上签字,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故认定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贵之间成立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宝贵应对讼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赵宝贵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宝贵连带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毛海林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旅游折抵款72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被告赵宝贵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承诺》是对3月12日作出《承诺》的变更,且根据《印尼投资项目募资说明书》中载明“如与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三年合约,被告将在三年内安排投资者免费前往巴东海岛旅游度假一次(价值8000元)。另注:此《说明书》针对5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100万)投资对象”之内容,原告投资款为50万元,三年内仅能享受一次价值8000元的旅游,而原告已经享受过此待遇,因此,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毛海林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毛海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以及以10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赵宝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毛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5元,由原告毛海林负担3940元,被告福州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卓人民陪审员  郑虹人民陪审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