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密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李二娃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李二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密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锋,河南省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二娃,又名李卓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12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李二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二娃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