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黄与李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李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6-1号原告:吴黄,男,汉族。被告:李秀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黄诉被告李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吴黄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