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金钱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65号罪犯李金钱,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金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金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