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耀与被告湖南商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赵光耀。被告湖南商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耀与被告湖南商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卿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