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何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江南,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剑俊,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代理检察员吕小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江南、何剑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何某甲为了开展种植田七项目,在与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爱善村平凉屯的群众达成租地的口头协议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平凉屯后面坡”(地名)处的公益林。经勘查,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甲辩称,“平凉屯背面坡”的林木被民工毁林开垦的事与其没有关系,要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卢江南、何剑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判决被告人何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何某甲为了开展种植田七项目,在与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爱善村平凉屯的群众达成租地的口头协议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组织民工砍伐“平凉屯后面坡”(地名)处的公益林。经勘查,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的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甲证实,位于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的“平凉屯后背山”的田七基地是何某甲开垦的。何某甲为了到其屯背后山开垦田七基地,曾于2014年8、9月间到其屯上召集三次会议,何某甲带领了盘福香(又名盘某丁)、黎炳质到其屯上召开三次会议,其也参加。第一次是在队长赵某乙家开会,当时全屯十五户中来了十三户,只有李金明、李金县两户没有到会,会上何某甲说要用平凉屯背后山上种植田七,由于背后山是公益林,屯里群众意见不统一,第一次没有达成协议;过了几天何某甲、盘福香、黎炳质又来,在队长赵良才家召集第二次会议,何某甲还带来了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开发其屯上的背后山种植田七三年后,改为种植杉木,杉木的分成是三七开,屯里占三成,何某甲占七成,当时有几户同意签字了,但大多数群众不同意,没有签成协议;第三次何某甲又来,只有5、6人到会,开不成会。过了几天,何某甲、盘福香(盘某丁)、黎炳质又来,其陪同何某甲等三人,一家一户串门动员群众,口头说把“三七开”改为“四六开”,当时群众基本同意,但没有签合同。然后其和队长赵某乙、何某甲、韦某等就到山上看地,当时没有确定亩数,开发后才说,第二天就勾机进山开路了,一边开路一边砍树了,原来是队长赵某乙去山上指认砍伐四至范围的,但是赵某乙不清楚山界,第二天何某甲要求其到现场指认,并承诺请其带领工人,给报酬一月2000元的工资,其就带领工人指认范围、开路、砍伐树木等工序,大约在其为何某甲带工修路的第三天,何某甲就让其、赵某乙、韦某到山上指认公益林范围,当时修路还没有到公益林林区,其和何某甲等四人就走路上山看地,当走到一地势比较平缓的林区时,何某甲问这是谁家的,其说是其和赵某乙的公益林,何某甲就说先从你们两家开始砍伐,其和赵某乙说那是公益林时,何某甲又说不用怕,有什么事由他顶。大约在看公益林区后的第4、5天,何某甲打电话和其说首先砍伐其和赵某乙的公益林,工人由何某甲自己带来,随后何某甲就带来了一帮浪平的工人首先来砍伐其和赵某乙的公益林,砍了7、8天就把其和赵某乙的公益林林区砍完,最后何某甲带来了GPS测量砍伐面积,是其和浪平工头陪同测量,测量面积是48.5亩,何某甲也在场,浪平工头要求以50亩计收工钱,何某甲也当场同意以50亩计工。过后不久,何某甲又让其和邓某、浪平工头各带领民工到平凉背后山砍伐公益林,开垦田七基地,最后到现场砍伐树木的工人约有30至40人左右,是浪平汉族人和利周乡平布屯、平凉屯的瑶族人共三帮。其在山上带领平谅屯的民工,前后共为平凉屯民工跟何某甲领取1.3万元砍工费,浪平民工的工钱由浪平的工头领取,都是在田林的一家旅社结算支付的,这些砍工费是在平凉屯砍伐公益林的砍工费,砍伐价格是每亩150元,由其验收后报给何某甲,由何某甲付工钱,共砍了7至8天左右。浪平籍的民工共砍伐了121亩,平凉屯的民工共砍伐了100亩左右。2、证人赵某乙证实,其屯上的“平凉屯后背坡”的山地是何某甲组织民工毁林开垦,种植田七的。何某甲曾到其屯上召开会议三次,要求在“平凉屯背后坡”种植田七,因大多群众不同意,都认为是公益林林区不能开发,但是何某甲在会上说“这是国家土地,不由你们说。”最后何某甲还是请民工砍伐了公益林了,何某甲砍伐后才口头承诺称,种植三年田七后改种树木,树木的收入三七分成,三是群众,七是何某甲。何某甲还说只要群众给地,关于砍伐手续他自己办理,与群众无关。何某甲开发的位于“平凉屯背后坡”山地全是其屯上的公益林地,林地内都长有杂树和旧的八角树,首先是雇请浪平的民工砍草砍树的,是由赵某甲带领工人做工的,并为民工买菜、买米、记工等,民工的工资由何某甲支付。3、证人李某己证实,其得为何某甲在“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开发田七基地,参与砍伐树木的有外地民工,也有其屯上的民工。“平凉屯背后坡”的林地是公益林林区,林地内有一些杂树和八角树,其屯上的15户各家各户都有地块作为公益林区。2014年8月是何某甲叫民工到“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准备种植田七的,其得参与砍伐、清山等,砍的多是杂树,是用砍刀砍伐,砍工费是每亩150元,清山每人每天100元,是赵某甲管工,何某甲有时亲自开车到工地送米送菜,工钱是何某甲支付。4、证人赵某丙证实,2014年8月何某甲在“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开发种植田七,其得在工地做工,主要是看管物资和工棚。5、证人姚某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的山地是何某甲请民工开垦种植田七的。2014年9月何某甲请其屯上群众去帮其砍树砍草开地,其也得参加砍草砍树,所砍的都是杂树杂草,砍工费是每亩150元,其得参与5天,共得了1900元工钱。在其参与之前,何某甲就请了一帮浪平乡的民工砍伐了。砍伐完毕后,何某甲和赵某甲就用GPS测量亩数,计算工钱。其在做工5天中,何某甲到工地送米送菜一次。何某甲请民工开垦的“平凉屯背后坡”林地全是已分到户的公益林。6、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8、9月间,其跟陈某到“平凉屯后背坡”砍草砍树木共3天。听陈某说,是利周乡武装部的何部长叫来开垦山地的。7、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旧历十月左右,其得跟随陈某等8人到“平凉屯背后坡”砍草砍树木。听陈某说,是利周乡武装部的何部长请来开发种植田七的,工钱是何部长给的。其砍伐树木大多用砍刀,砍伐比较大的树是用何部长送来的油锯。8、证人李某乙证实,在2014年8、9月间其跟随陈某等9人先后两次去利周乡砍伐树木种植田七,是为利周乡武装部何部长砍树种植田七的,第一次共去8个人,分别是陈某夫妇、姚胜照夫妇、姚邦夫妇、徐顺邦和其本人,砍伐树木三天,砍了四十多亩;第二次是陈某夫妇、聂庭照等9人一起,共砍伐树木用了八天,砍了121亩。9、证人盘某甲证实,2014年11月间其和屯上的盘桂花、李某丙、盘明清、赵文金、赵文银、李金明、黄某甲等共8人,到本屯背后山砍伐树木,为他人开垦种植田七,当时屯上的赵某甲是管工,其只参加2天就病了,得工钱350元。10、证人李某丙证实,在平凉屯背后山的公益林是何某甲请民工砍伐的,原先是浪平的民工砍伐的,后来何某甲为了赶工,又请其屯上的民工一起去砍伐树木开地,其也得去为何某甲砍伐树木。何某甲给赵某甲在工地上管理,其做工了几天,得了800元工钱。何某甲想用其屯上的后背山种植田七,曾到其屯上召集群众开会,但是那地方是公益林,大多数农户不同意,在公益林地中原来也有其一片山地种植了八角树,划为公益林后其也不再护理,地上长有很多杂树,只有零星的八角树。何某甲召集群众开会时其也在场,何某甲说首先种植田七三年,然后再种植杉木树,树木分成“四六开”,其屯上占四,何某甲占六。但是只有五户在合同上签字,记得是赵某乙、赵某甲、李金虎等签了字,大多数群众认为是公益林区,不敢签合同。11、证人黄某甲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山”的生态公益林是何某甲雇请民工砍伐的。大约在2014年10月份何某甲首先是请了浪平的民工砍伐,为了赶工就叫赵某甲来组织其屯上的人一起去砍伐树木、整地等工序,其也得参与砍伐,其和李某丙等8人共得工钱10000元左右,其参加了八天工,得1000多元工钱。“平凉屯背后山”的山地原是其屯各家各户的山地,都有林权证,但是后来划为生态公益林区,其屯上群众都不敢到林区砍伐,各户也享受了公益林的补助。在2014年9月份,何某甲来其屯上召集会议,要用其屯上公益林林区开发种植田七,但是大多数群众不同意,何某甲说用地种植田七三年后改为种植杉木树,开地砍伐树木手续、平整土地、种树等由何某甲负责,群众只是出地,树木的分成是“三七开”,何某甲占七,群众占三等,其参加了第一、二次会议,第三次其没参加,很多人也不去,主要是大家不敢动生态公益林。最后何某甲还是请了民工去开垦公益林区。12、证人李某丁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其听说屯上的背后坡被开发种田七,其就去看,发现其八角林也被民工砍伐或被烧死或被石块打死了,就去问赵某甲赔偿,但是赵某甲说他是管工,赔偿应由何某甲赔。后来其才知道是何某甲在其屯上的背后坡开发田七基地,并请民工把树木砍完。13、证人李某戊证实,2014年9月份何某甲和队长赵某乙召集群众开会,要用平凉屯背后山的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种植田七,当时其是反对的,多数人也不同意,因为平凉屯背后山已划为生态公益林,并且屯里也领取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后来何某甲和赵某乙就到现场指认四至范围,请民工毁林开垦。14、证人邓某证实,2014年10月利周乡府的何某甲找其组织民工,到爱善村平凉屯的背后山砍树木开地种田七,其就组织岩乐屯的19个民工去砍山开地,到时已有8、9个浪平乡的民工在那里砍树了,后来何某甲嫌工作进度慢,又叫赵某甲组织平凉屯的7、8个民工来一起砍伐树木,工地上约有30多个民工。其带领的19个民工主要是砍树木砍草的工序,所砍的大多是杂木树,共砍了4、5天就砍完了,共砍了96亩,每亩工价是150元。其就得带民工去为何某甲突击砍伐树木开垦那么几天,所砍伐的范围也是何某甲和赵某甲到山上指认的砍伐范围,至于何某甲后面请谁去烧堰、清理、平整土地等其不清楚。15、证人盘某乙证实,2014年10月其得跟随邓某去平凉屯背后山砍树开垦山地,是何某甲要种植田七而请民工砍树开山的。其得砍树、砍草、清山等共做了十多天,工钱是何某甲支付的,是2014年11月18日下午何某甲在利周信用社的对面交给邓某20000元,其和盘某丙一起在场,然后由邓某交给其和其他民工。其砍树的工具是长柄弯刀和油锯。16、证人盘某丙证实,2014年农历10月其跟随邓某到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的背后山砍伐树木开地,是何部长请去做工的,其共做了10多天,工资是每天110元。17、证人黎某证实,2014年9月底何某甲找其协调征用土地开发种植田七,其主要协调的地块是爱善村渭仇屯的“岩渭梁”,何某甲给其报酬是每月1800元,主要工作内容是帮助协调何某甲圈定种植田七的范围内能够顺利砍山、清山和整地。在“岩渭梁”的工地是2014年10月底砍山完成,11月底清山完成,12月中旬平整土地完成。整地也是何某甲请来的勾机平整土地和开路,费用也是何某甲支付的。在“岩渭梁”的山地是2010年种植过甘蔗的旧地,地上有些小杂树,民工是用斧头、砍刀砍伐的,面积约50-60亩。开垦平凉屯背后山的林地是何某甲开发,何某甲另请平凉屯的赵某甲协调群众工作,是2014年11月开始开垦,也是在11月开路,其很少参与。18、证人冯某证实,其是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1月份其公司要求租用何某甲的土地种植田七,只是租用何某甲平整好的地块。公司曾到何某甲平整好的位于伟仇、平凉的田七基地查看过,平整好了的面积有360亩,实际上何某甲等砍伐出来的面积是637亩,如果其公司不要,何某甲也会自己搞的。其公司没有与何某甲签订合同前,何某甲已请民工砍伐了约150亩。其公司已支付租地资金给何某甲64万元。关于征用林地的有关审批手续是何某甲的事,公司只租用平整好了的土地,公司与林农、政府没有关系。19、证人罗某甲证实,2014年度利周乡政府引导群众种植田七的任务是200亩,政府没有给干部下任务。2014年8月间,何某甲自己为了种植田七就与当地群众找土地开发田七基地。2014年8月12日其曾得到仇屯看何某甲的田七基地,当时用地只有20亩,都是旧的姜地、甘蔗地以及荒山没有树的。过后其也和何某甲说遇到要砍树木的地方要经过林业审批,并和林业站站长潘海琛说要经常到现场查看监督,不能毁林开发的事情。2014年12月15日林业站汇报,何某甲的田七基地共开发212亩,其中76亩是甘蔗旧地,72亩是荒山,有部分涉及砍伐杂木问题。20、证人陈某证实,2014年8、9月间为何某甲打工,主要是砍草砍树木。其和姚胜照获知何某甲要砍树木整山种植田七,其就与何某甲联系,何某甲要其到现场看地,其就和聂庭照、姚胜照开摩托车去看地,其三人就按何某甲指引的路线,来到伟仇屯的山上,何某甲已在那里等,何某甲说那里就是一工区的地方,地上的树木已砍倒在地,何某甲说要其在一工区整地、搭棚、种植是每亩900元,其认为工资太低就不做。过了不久,其又用电话联系何某甲有什么工可做?何某甲说有200-300亩的山地砍树砍草种田七,每亩150元,油锯由何某甲提供,燃油由民工自购。其与何某甲在山上会面,其又问何某甲砍树木、砍草的地点和范围?何某甲说前面就是四工区,砍树的地点就四工区,安排赵某甲为其三人到现场指定砍伐范围,第二天其和姚秀梅、徐顺邦、姚胜照夫妇、姚邦夫妇、李彩英等8人到工地砍树砍草,当砍到第三天时,何某甲一个人来到工地后,见其等8人只有砍刀,有些大树还没砍,何某甲认为太慢,就提供油锯,其等8人就把大树砍完,共砍了6天就砍光了。经其和何某甲、赵某甲、徐顺邦、姚胜照实地测量,经测量这次共砍伐了48.5亩。何某甲测量后说工期暂时到这里,后面的工再叫其来做。何某甲给其等8人的工钱共计7500元。大约过了十多天,何某甲又打电话说有200-300亩的山地要砍树砍草,其和聂庭照、姚梅秀到利周乡政府找何某甲,其和何某甲见面后,何某甲用电话安排赵某甲到利周街上接其及民工到四工区指定砍伐范围,其和聂庭照、李彩英等9人到四工区砍树木砍草,所砍的多是杂树,也有些八角树,砍了9天就砍完,经测量其等9人共砍了120亩左右。砍完后几天,何某甲通知其去领工钱,是在田林县城的一间旅社的客房内给工钱的,当时赵某甲也在场,何某甲给其等9人的工钱共计10000多元。在四工区内还有两帮瑶族民工也一起砍树砍草,其曾询问何某甲砍树是否办有手续,何答应砍伐树木的手续由他自己办。21、证人韦某证实,2014年9月16日何某甲要求为其打工,主要是煮饭给驾驶勾机的师傅吃,记工记时等。何某甲要其跟随其到工地去看,其就跟随何某甲到一工区,到一工区时赵某甲、赵某乙已在那里等候,其三人就跟随何某甲经一、二、三、四工区走了一圈,当走到第四工区时,赵某甲就手指着说是屯上的公益林区,何某甲说尽快做群众思想工作,要征用成连片好开发。当时四工区的树木还长得好好的。其主要是在一、二、三工区做后勤,四工区的砍伐情况不太清楚,只知道一、二、三工区是伟仇屯的山地,四工区是平凉屯的山地,砍树木的是邓某带领一帮,赵某甲带领一帮,浪平乡的姓陈的带领一帮。其为何某甲打工是一天100元工资。22、证人黄某乙证实,其是启越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公司与何某甲租用土地种植田七,田七基地是何某甲平整好后租给公司的,已付给何某甲租地费用64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给何某甲修路和引水的费用,58万元是给何某甲平整好了土地费用。何某甲平整好了的土地位于利周乡的伟仇屯和平凉屯,面积约372亩,伟仇屯分为一、二、三工区共100多亩,平凉屯为四工共220亩。23、证人盘某丁证实,2014年旧历7、8月份,何某甲要租用其山地种植田七,就多次和其商量租用土地,其有山地三片,有的是旧甘蔗地种植有杉木,有的地上种植有八角树和马尾松树,约100多亩租给了何某甲,何某甲就请人砍伐开发了。过后,何某甲还要其带路去平凉屯与群众商量要地种田七,其跟何某甲一起去平凉屯两次召开群众会议,会上何某甲说只要把土地租给他开发,一切手续他负责,不关群众的事;在场的赵某甲也得问何某甲,砍树开发时林业罚款怎么办?何某甲说有关手续他自己办,与群众无关。24、证人罗某乙证实,2014年8月政府指导群众种植田七任务是200亩,何某甲就自愿去发动群众种植田七,党委和政府没有特意安排何某甲去种田七。25、赵某甲、赵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已被砍光树木、平整的“平凉屯背后坡”是被告人何某甲请民工毁林开垦的田七基地。26、李某己、姚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等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是被告人何某甲请其民工毁林开垦的地方。27、陈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的田七基地是被告人何某甲请其带领民工毁林开垦的地方。2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范围图、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无人机拍摄现场图片、现场照片、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平凉屯背后坡”被开垦林地面积计算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平凉屯背后坡”被开垦林地现场活立木蓄积计算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何某甲请民工滥砍林木,开垦种植田七基地的地点是平凉屯的“平凉背后坡”,面积是18.9公顷,滥伐活立木蓄积是264.6240立方米,滥伐幼树株数为27669株。29、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林地保护小班一览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利周乡区级公益林均利到户面积分配表、平凉屯区级生态公益林设计图等证实,被告人何某甲雇请民工毁林开垦位于的“平凉背后坡”的林地是区级生态公益林。30、山地转租合同书、田林县田七种植搭棚面积丈量表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开垦位于利周乡爱善村伟仇、平凉两屯的田七基地转租给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面积约637亩。31、收据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已收取百色市启越投资有限公司租用田七基地的租金64万元。32、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开垦田七基地后拖欠民工资的情况。33、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的盘某丁和盘福香系同一人,李某甲和李注系同一人,李某乙和李彩英系同一人,徐邦顺和瞿顺帮系同一人,姚胜帮和姚邦系同一人;黎炳其和黎某系同一人,赵某甲和赵文望系同一人;案中提及的“平凉后面坡”“平凉屯后背坡”“平凉后背坡”“平凉背后坡”“背后坡”“背后山”“后背山”属同一地点,“渭仇”与“伟仇”属同一地点。34、到案经过,民警于2015年1月4日在巡逻时发现,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侦查,2015年1月22日何某甲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刑事拘留的情况。35、田林县林业局说明证实,2014年8月至2015年元月间,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1林班平凉屯后面坡一带所砍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36、户籍证明证实,何某甲,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田林县利周乡利周街214号。37、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其只得在伟仇屯的旧地开垦田七基地,平凉屯的公益林林区是赵某甲、赵某乙请人砍伐,这与其无关。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合并能互相印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雇请民工到其租用村民的山地内进行毁林开垦,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虽然于2015年1月22日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是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因此本院不予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严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辩称,其不得在位于“平凉屯后面坡”的生态公益林区毁林开垦,但是有证人陈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己、邓某、李某丙、盘某乙、盘某丁、冯某、黄某乙、黎某、李某丁、李某戊等证实,位于“平凉屯后面坡”的生态公益林是被告人何某甲雇请和组织民工毁林开垦的,被告人何某甲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卢江南、何剑俊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被告人何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海福代理审判员 赵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金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