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洪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源(曾用名张坤),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8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卫华,是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0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洪源从吕某处购得横山镇排里村委会边塘村的村后岭林木,并于同月16日向廉江市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但被告人张洪源在未取得《广东省高品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16日至10月4日期间,雇请工人将上述林木全部砍伐完毕。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185亩,林木蓄积量60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洪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只辩解称其砍伐的林木据其估算,应该是500多立方米,没有鉴定的数量那么多,并辩解称其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洪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2、被告人之所以开始采伐林木是因为其已得到林业站站长的同意,被告人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林业站站长未尽其职责阻止被告人的行为,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是在未及时缴纳育林基金及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且没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并有证人陈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吕某的证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呈批表》及相关资料,廉江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排里村委会边塘村特大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源违反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洪源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称其砍伐的林木应为500多立方米。经查,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洪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被告人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林业站站长未尽其职责阻止被告人的行为,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但根据被告人张洪源的供述、证人证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呈批表》及廉江市林业局出具的相关说明反映,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为603立方米,数量巨大,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进行量刑。根据其滥伐林木的数量及犯罪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洪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方宁审 判 员 陈文佳人民陪审员 吴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