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祁某某,本科文化,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孟某甲,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当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名下有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被告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他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永靖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归原告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甲辩称,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及女儿名下。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孟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达成离婚协议,同日进行了登记,双方协议婚生女孟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坐落于永靖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离婚证复印件,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孟某甲就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将坐落于永靖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所有权登记到被告祁某某及女儿孟某乙名下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永靖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归原告祁某某及女儿孟某乙所有,被告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孟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