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莫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