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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褚志刚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志刚,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褚志刚,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秀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褚志刚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褚志刚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褚志刚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