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曹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郭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曹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