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秦某。被告孟某。原告秦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5日起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实为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长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