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仪征盛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仪征盛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罗启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1号。负责人姚东,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盛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1。法定代表人汤世超,职务不详。第三人罗启秀。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仪征盛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启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 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