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豹与章圣纬、陈文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豹,章圣纬,陈文赛,周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金豹。委托代理人:林晓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圣纬。被告:陈文赛。被告:周安进。原告金豹与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周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豹的委托代理人林晓琳、陈鹏、被告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圣纬、陈文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豹起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章圣纬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金豹借款500000元,由被告章圣纬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为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利率为2%,款到日开始计息,每期先预付一个月利息,还款不足月时,按实际日子计算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周安进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通过王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为62×××94)向被告章圣纬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为62×××79)汇款490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故此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共同偿还原告金豹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周安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户籍信息,以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婚姻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章圣纬、陈文赛于201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借款条,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章圣纬交付490000元的事实。另,原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到庭陈述:证人与原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8月8日,原告委托证人向被告章圣纬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汇款490000元。被告章圣纬、陈文赛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周安进答辩称:担保属实,但借款时其不在场,其系原告与被告章圣纬完成借款交付后才在借款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的。被告周安进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章圣纬、陈文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对证人王某的证言没有异议。被告周安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王某的证言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认定。证据5和证人王某的证言,能印证原告诉称的其于2014年8月8日将490000元交付给被告章圣纬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圣纬、陈文赛于201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8日,被告章圣纬向原告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周安进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章圣纬交付了490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三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圣纬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周安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借款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首先,关于本案的本金。虽然借款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0000元,但原告实际交付的金额为490000元,且原告自愿按490000元主张借款本金,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490000元。其次,关于本案的利息。原告主张借款条上载明的“月利率为2‰”系笔误,实际约定的月利率为2%。对此,被告周安进没有异议,结合借款条上载明的“扣除首月利息10000元”,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但该利率过高,超过了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的四倍,故本院酌情将月利率调整为1.5%。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章圣纬与被告陈文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周安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款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圣纬、陈文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金豹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周安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安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圣纬、陈文赛追偿。三、驳回原告金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章圣纬、陈文赛、周安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章圣纬、陈文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李旭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