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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曹建平与顾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平,顾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90号原告曹建平,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剑福,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平诉被告顾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剑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曹建平已预交),由曹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