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张军委等与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张军委,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卫东,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张军委,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张军委与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张军委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张军委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卫东、张军委负担。审判长 杜芙蓉审判员 张振山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