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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瑞福隆贸易有限公司与广汉市世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福隆贸易有限公司,广汉市世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福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福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1幢239号,。法定代表人杜素琼。被执行人:广汉市世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世亨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欢喜村十社。法定代表人钟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574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世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仲裁过程中,瑞福隆公司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在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冻结、扣留了世亨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2240000.00元(因支付民工工资,广汉市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13日提取了252920.00元,现尚扣留19870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汉市世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应收款19870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