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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陈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陈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居民,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江山,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云与被执行人陈江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彩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江山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23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江山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