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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蛟民一初字第00803号(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侯XX,女,33岁。被告:李XX,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侯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