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蛟民一初字第00803号(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侯XX,女,33岁。被告:李XX,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侯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