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惠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原告:陈伟,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051。被告:刘惠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82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刘惠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33号×××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2000元为限。担保人潘海青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河西路×××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惠贤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33号×××(权证号码01××00),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2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潘海青(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河西路333号×××房(权证号码01××03),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潇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