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学龙与顾佰有、初智伟、邵守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龙,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顾佰有,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初智伟,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邵守会,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学龙与被执行人顾佰有、初智伟、邵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初智伟、邵守会56,00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初智伟、邵守会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顾佰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学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80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